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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2025-03-25 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2号)、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压实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全校教师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教育家精神,争做“四有”好老师,以鲜明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着力打造“涵养德行、精通专业”的优秀教师队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首位,学校党政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要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教育家精神为引领,不断探索新时期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规律特点,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直属党组织、教师党支部上下联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和惩处相互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完善问题预防、线索处置、舆情应对等制度,切实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加强对党委教师工作部的领导和指导,选优配齐专职工作队伍,在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师德教育、实施师德考核评价、开展教师激励、做好师德违规惩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具体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每年对全校所有直属党组织开展1次专项调研,落实好师德违规情况半年报告制度。要将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作为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激励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所在单位年度工作情况的重要参考,作为校内政治巡察的重要观测点。

第七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提醒关注教师身体健康,解决教师实际困难。同时,建立师德师风工作情况与各单位年度考核、党组织对标争先、人才引进、绩效分配、各类评优指标等联动机制。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做好本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具体工作,对全体教师加强思想引导,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把握教师思想动态,排查问题隐患,关心和解决教师实际困难,落实师德考核、师德失范问题核查等工作。各单位每学期党政联席会至少专题研究1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学校各部门在工作谋划和具体落实中应体现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要求,强化统筹协作。

第九条 各直属党组织和教师党支部要把师德师风作为重要抓手,加强对青年教师、海外归国教师和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在教师成长和管理各环节发挥政治和师德双把关作用。

第三章 监督问责

第十条 学校党委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开展定期研判,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师德违规问题及失范行为,对于查实问题及人员要及时依规依纪坚决予以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将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责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引导、研判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缓报、谎报、隐报,或者授意他人缓报、谎报、隐报。

3.对已经发现的师德失范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对已经作出的师德失范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针对出现师德师风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7.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况。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党委督促其所在单位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时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谈话纪要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的师德违规情况要予以及时通报,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全校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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