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配置辅助器具的。
二、办理程序
填写《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表格到省医保局官方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同时携带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省医保局工伤保险部办理申请手续。
经批准符合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条件的,由省医保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工伤人员前往省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按照配置项目和规定的限额标准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三、费用报销
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省直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由省医保局与定点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受理窗口
金业大厦二楼省医保局业务大厅3号、4号窗口,咨询电话:0431-88690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