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我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政策规定,在总结我校近年来“评聘结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评价为核心,突出教学科研引领作用,鼓励在本职岗位上多出高水平、高质量成果,多做贡献,取消量化打分制度,实行代表作及全员答辩制度。优化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师德为先、学术诚信。坚持立德树人,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完善学术评价机制,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注重质量、突出成果。坚持质量第一,鼓励多出高层次、高水平的业绩成果。
3.业绩相符、评聘结合。建立符合岗位业绩要求的评价制度,实行按岗评聘制度。
4.公平公正、全程监督。坚持阳光评审,将评审条件、评审办法、评审结果公开,对评审过程全程监督。
5.分级评审、择优聘任。将评审(推荐)权力下移,突出专家评价效果,明确三级评审(推荐)职责,择优评聘。
三、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学校按上级有关要求成立3-5个学科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委会)。
2.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副校长担任,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监督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相关投诉。
4.分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中级(教师、实验及研究系列)参评人选答辩复核、确认等级和推荐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选;负责组织对副高、正高参评人选确定等级并推荐。无分学术委员会的基层单位(部门)由学校组织实施。
5.每个学科组由校内、外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5人及以上组成,通过抽签产生,负责对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副高参评人选进行答辩复核、确认等级和对正高参评人选确定等级并推荐。
6.学校评委会由各学科组成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7人,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校评委会负责对上会正高参评人选进行答辩复核、确认,并对所有系列、所有层次参评人选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择优评聘或推荐。
四、代表作业绩成果
申报人须提交代表性业绩成果,即反映本人学术水平、业绩贡献和专业吻合的教学科研成果,按成果类型分为获奖(荣誉、教学、科研、指导学生等)、质量工程及科研平台、学术论文(作品)及著作、教学及科研项目、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每类限填7项。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1.分学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业绩成果和工作表现,通过议定向学科组按A、B、C三级推荐正高及副高人选,其中,推荐的副高人选中A、B等级数量要小于或等于指标数;通过自述、答辩、讨论、无记名投票等额确认中级人选,上报学科组及学校评委会。
2.学科组根据评审条件和业绩成果,对分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正高人选,通过议定向学校评委会按A、B、C三级推荐;对副高人选通过自述、答辩、讨论、无记名投票确定A、B、C等级,其中, A、B等级数量要小于或等于指标数,上报学校评委会。
3.学校评委会负责对所推荐的正高参评人选通过答辩复核、讨论、无记名投票确定A、B、C等级,其中, A、B等级数量要小于或等于指标数。
4.学校评委会对所有系列、所有层次参评人选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择优评聘或推荐。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即为通过。
5.未出席的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实行评委回避制度。
6.评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聘通过人员,聘任时间以省人社厅确定的聘任时间为准。
六、评聘数额
按照省人社厅当年批准的评聘数额,学校根据定岗定编、师资队伍建设及学科专业发展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向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和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分学术委员会分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向各分学术委员会和学科组分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指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配指标。
七、评聘权限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具有高校教师、研究、实验技术(不含正高级实验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参评人员评聘通过后,上报省人社厅核准,核准后由学校统一聘任。
2.学校不具有评审权的系列(工程、图书、档案、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编辑、出版、新闻、卫生、正高级实验师等)由学校评委会择优向上级相关评委会推荐,评审通过后由学校统一聘任。
3.实行以考代评的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卫生、出版、编辑等系列,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学校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聘任;实行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和审计系列副高级职称,符合报考条件人员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合格证经学校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向上级相关评委会推荐评审,通过后由学校聘任。
4.各系列中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基层单位推荐,由学校以聘代评,报请上级批准后给予聘任。
八、标准与条件
为确保评聘质量,对高校教师、研究和实验技术三个学校自主聘任的系列,根据吉林省人社厅有关职称评聘的规定条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对在教学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评审副教授,学校单独制定评审条件。对图书资料、档案、会计、经济、审计、新闻、出版、卫生、工程等系列,需符合本系列相应厅局规定的评审条件。
九、破格评聘
1.教授、副教授允许破格评聘。
2.讲师及以下不允许破格评聘。
3.其他各系列不实行破格评审。
十、特殊人员
1.高层次人才、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具体条件及相关规定详见附件4。
2.调入或公开招聘来校工作或校内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后,符合评审条件可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对优秀青年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人才和创造性人才实行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具体条件及相关规定详见附件5。
4.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职务成果认定及职称评审,具体条件及相关规定详见附件6。
5.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可申报评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延退手续的,允许申报评聘;学校评委会召开例会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省人社厅核准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学校不予聘任。
十一、同级改职
1.因工作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拟聘职务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岗位变动后,系列与专业完全相同的,由学校确认;系列不同专业相同的,或系列相同专业不同以及系列和专业都不相同的,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参加改职评审。跨系列改职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2.改职后,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之日算起。
3.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合格通知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十二、申报程序和资格审查
1.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基层单位对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水准、工作表现和学历、资历及业绩成果等进行初审和推荐,形成推荐意见。
3.学校人事处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代表作业绩成果进行认定。
十三、业绩成果及相关时限计算
1.申评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
12月
31日
计算。
2.“评聘分开”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以实物为准)有效期均按照上一年度
12月
31日
计算。
3.“评聘结合”人员的业绩成果有效期按照上一年度
12月
31日
计算(以实物为准),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有效期均按照申报年度的
8月
31日
计算。
4.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5.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业绩成果的计算起始日期为现职务任职日期,且须属于现从事专业范畴内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业绩。
6.通过国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任职资格人员,业绩成果的计算起始日期为取得资格日期。
十四、纪律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申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三年内不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已经聘任的,解除聘任;同时,对申报人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伪造学历、资历;
(2)虚报业绩、成果;
(3)拉选票、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和工作人员。
2.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如有违纪者,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1)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2)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十五、其他
1.本办法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人才派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春工程学院教师与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doc
附件2:长春工程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doc
附件3:长春工程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doc
附件4: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5:长春工程学院职称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doc
附件6: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doc
2017
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