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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教职工考勤工作的通知
2017-05-02 15:08  

关于加强对教职工考勤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教职工考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日常考勤管理。

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如实填写本单位(部门)《考勤月报表》。各单位(部门)需将拟上报的考勤结果在本单位(部门)内公示2天,无异议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教学单位需党政负责人同时签字)的考勤月报表上报到人事处人事科7922室,对瞒报、故意漏报的单位(部门)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全校教职工(含人才派遣人员、集体职工、返聘人员、临时工)均在考勤范围之内。

四、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需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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