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范围
1、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省内长期(9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
2、参保人员退休后,在省内异地长期(9个月以上)居住的。
3、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省内其他地区医院诊治的(以下简称转诊)。
4、参保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在省内异地生育的。
二、所需材料:
(一)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
1、《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一份)。
2、《吉林省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知情同意书》(一份)
3、驻外证明资料:
(1)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等辅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加盖有效印章。
(2)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以上材料加盖有效印章。
(3)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
4、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
1、《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一份)。
2、《吉林省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知情同意书》(一份)。
3、就医地居民户口簿或就医地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户口未迁移至就医地需提供公安机关印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临时异地转诊人员
1、《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一份)。
2、病历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临时异地生育人员(参保女职工、无工作男职工配偶)
1、《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一份)。
2、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围产期保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随军、异地户口、异地工作等需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6、无工作男职工配偶还需提供《吉林省省直生育保险无工作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申请表》(一份)、女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女方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受理地点
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二楼,省医保局费用结算部9号、10号窗口。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每周三、周五下午除外),请安排恰当时间办理。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电话
0431-88690553
七、温馨提示
1、请您携带《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登记单》、一寸彩色免冠近照、本人身份证前往就医地医保局办理临时医保卡。
2、您在异地选择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直接划卡结算,医保支付费用由医院垫付,您只需要支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3、长期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实行定点医疗,请在您选定医院范围内使用医保卡。长期异地待遇生效期间,您的医保待遇在参保地为封锁状态。
4、长期异地就医需要变更选定的定点医院或临时回到参保地就医、取消长期异地业务,请在可变更日期后(长期异地就医新办9个月后方可办理)携带参保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或就医地医保局办理;如您需变更居住地,请回参保地医保局重新办理。
5、长期异地就医如需延长异地待遇,请在终止日期前填报《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一份),并携带异地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延期。
6、如您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后,在非定点医院发生急诊就医,请在规定时间内联系就医地医保局办理急诊相关手续。
7、如您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后,所患疾病需转院治疗,请向就医地医保局申请,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后回到就医地医保局报销。
8、临时异地(转诊)实行定点医疗,请在您选定医院使用医保卡。临时异地待遇生效期间,您的医保待遇在参保地为封锁状态。一次转诊转院限一次治疗。
9、临时异地(转诊)如需转到省外治疗,请携带就医地定点医院的相关材料到就医地医保局申请,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后回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
10、您的医疗待遇执行您参保地政策标准,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参保地医保局。
11、您在医院就医过程中如需帮助,请直接与就诊医院医保科(办)联系咨询,若医院未能解决您的困难,请与就医地医保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