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1、职工出现因公伤(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人事处并报送因公伤(亡)情况说明(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2、职工所在单位于15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人事处:
(1)工伤认定校内审批表。
(2)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两份)及其填表说明中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相关说明
1、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就诊须在指定的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省直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附后),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人事处或省医保工伤保险部联系(联系电话附后)。
2、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就诊时必须向医疗机构说明为工伤医疗救治。
3、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费用报销需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事故为工伤后,方可由省医保局按照其相关规定计算报销金额及办理费用报销事宜。
三、省直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
1、吉大一院本部
2、吉大一院二部
3、吉大二院
4、中日联谊医院
5、吉大口腔
6、省医院
7、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省中研医院)
8、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含二部)
9、省肿瘤医院
10、二○八医院
11、省职业病院
12、长春市中心医院
四、人事处及省医保工伤保险部联系电话
人事处:0431-85711131
省医保工伤保险部:0431-88690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