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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支付业务办理须知
2015-05-04 00:00  

一、受理范围

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参保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工亡待遇申请。
二、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工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及单位介绍信,到省医保局工伤保险部办理申请手续。

省医保局业务经办人员对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亡职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发放《工伤(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核定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参保单位经办人按要求填写、核实确认并携带所需材料报省医保局工伤保险部审核。

三、费用领取

经审核批准,对符合领取工亡待遇条件的,省医保局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注明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到省医保局财务部门办理。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受理窗口

   金业大厦二楼省医保局业务大厅3号、4号窗口,咨询电话:0431-8869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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