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返聘退休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发挥退休人才资源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 返聘原则
第三条 退休人员返聘的原则:
(一)按需设岗原则。确因工作需要,且通过引进人才、人事调配等方式不能及时补充人员的,方可设置返聘岗位。
(二)岗位管理原则。返聘人员占用返聘单位(部门)的编制和岗位职数;返聘单位(部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三)协议管理原则。学校与返聘人员签订协议,明确聘用岗位、聘用期限、职责要求、岗位纪律、权利义务、福利待遇等条款。
第三章 返聘条件
第四条 身体健康,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良好,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愿意且能够为学校发展服务,且退休前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业务条件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退休前近三年获得过国家级(排名前三)或省部级(排名第一)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教学成果奖奖项;或获得过全国教育战线模范教师、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三)正在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退休前近三年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校经费300万元(理工科),或100万元(人文社科)。
(四)特殊岗位需要且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有特殊贡献,或特殊学科急需且起支撑带头作用,或学术影响广泛,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
(五)从事管理或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所从事的工作专业性较强且暂时无人可以接替。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退休人员返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在退休前6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返聘书面申请。
(二)单位初审。聘用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岗位核定职数及个人申请,提出返聘人员岗位申请,按照学校返聘有关规定填写《长春工程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经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处(部)务会集体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签署返聘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研究批准。人事处对个人返聘书面申请、返聘单位(部门)提交的《长春工程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签署返聘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签订协议。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审议结果,通知聘用单位(部门)组织签订《长春工程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协议一式三份,人事处、返聘单位(部门)、返聘人员各执一份。返聘协议书主要围绕培养与扶持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学科或专业发展、青年教师培养、专业性工作任务等重大问题,明确职责,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退休人员返聘原则上为一年一聘。返聘期满后,如需再聘,个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应重新提出返聘申请。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因超过规定年龄或有人员接替工作或有其他因个人或单位原因,不再继续返聘的,应当及时终止返聘。
第十条 退休返聘人员原则上原岗聘用,一般不得聘任到领导岗位(负责人),确需担任领导职务的,由学校研究决定聘用。
第十一条 返聘人员由返聘单位(部门)比照同岗位在职人员进行管理,并参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如未完成相应岗位额定工作量或出现重大工作事故,将相应扣减薪酬;连续两年未完成额定工作量的以及有其他考核不合格情形的,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 若在返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单位(部门)申请;经返聘单位(部门)及人事处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应的返聘待遇。
第十三条 返聘期间,私自到外单位兼职者,一经发现,则终止返聘工作。
第五章 返聘待遇
第十四条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内与学校签订返聘协议,建立劳务关系,相关待遇以返聘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返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在离退休工作处,享受离退休人员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返聘人员月薪酬原则上由返聘岗位的校内绩效工资和返聘人员退休前后国家工资差额两项组成,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返聘人员薪酬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为返聘人员办理雇主险,用于支付乙方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赔偿,返聘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学校无需承担责任;返聘人员返聘期间享受在职人员校内用餐待遇。
第六章 解除返聘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受到相关责任部门处理的。
(二)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因个人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与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承担学校临时性专项工作需聘用的退休人员、从事社会化用工岗位的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工勤、大集体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返聘,按临时用工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长春工程学院返聘退休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长工院字〔2015〕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春工程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
2.长春工程学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