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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2022-05-03 10: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各项工作正常秩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教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与请销假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教职工人才派遣人员和合同制人员,以及通过学校聘任的临时工及返聘人员其他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考勤制度是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劳动纪律的基础保障,是对在职教职工到岗情况的平时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学校建立科学管理体系的必要措施。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支付薪酬、调整工资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报送考勤情况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各单位(部门)要指派专人作为考勤员,负责将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出勤、缺岗、迟到、早退、病事假等情况进行登记,规模较大或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可分级考勤。

第六条 工作时间为学校校历日程安排的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安排以学校相关通知为准。本办法涉及到的各类假期,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不叠加计算。

第七条 受聘管理岗位、实验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双肩挑人员除外)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并参与本单位(部门)的例会和组织的其它集体活动。

第八条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要按照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对于辅导员和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后勤、保卫等有特殊需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可由各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上班、下班时间并考勤,其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得少于正常出勤天数;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双肩挑人员除外)按下列到校时间考勤,具体办法由各教学单位制定。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答疑、实验)时间及其他各类教学活动

(二)学校或各教学单位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时间

(三)学校或各教学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活动时间。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考勤管理,要将教职工实际出勤、缺勤天数和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配偶护理假、丧假、工伤假以及迟到、早退次数等均应做考勤记录。

第三章  

第十条 教职工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串岗、中途离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因病、事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及期限并提供请假证明材料,其中请病假的,需提交地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请事假的,需提交书面申请,本人签字,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或电话请假,并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回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办理续假手续。不履行销假手续的,视同仍在请假期间或请假超期。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到校外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或进修、学习、访问、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均需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需要调课的,还需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教职工的请假类别有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配偶护理假、丧假和工伤假等。

第四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事假、病假、探亲假

(一)请假3天(含3天)之内的,可以口头形式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

(二)请假在10天(含10天)之内的,要填写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

(三)请假超过1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四)处科级干部按《长春工程学院处科级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婚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配偶护理假和丧假

(一)在规定期限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

(二)在规定期限外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及时与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工会组织联系,必须治疗和休养的,要给予工伤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

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教职工发生工伤后及时向人事处报备,并提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人事处或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长春市人社局工伤处办理工伤认定

第五章  请假具体要求及请假期间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事请假,按程序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参加各种学习和进修占用工作时间的(学校批准除外),按事假对待。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基本工资和省标绩效工资照发。

2.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20-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和省标绩效工资的70%计发。

3.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30-6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和省标绩效工资的50%计发。

4.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第十九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地市级及以上医院提供的包括主要病情、诊断以及建议休息天数的病假证明,按程序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教职工要根据病情及医生建议申请病假天数。病假休满仍需休假的,须持地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例、检查化验单、医院收据及主治医生开具的诊断书等材料,办理续假手续。

(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在2-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来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省标绩效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来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来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省标绩效工资的70%。

(2)来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省标绩效工资的80%

上述(1)(2)项,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学校批准,可适当提高

4.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5.校内绩效工资按照学校现规定执行,即当月病假累计按天计算,病假从第5天起每天扣发当月按天折算的校内绩效工资。

6.对连续病休3个月以上(或患传染病休息1个月以上)者,申请上班时需提交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 探亲假

  1. 教职工参加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规定可享受探亲假。教职工一般利用寒暑假期间探亲。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所属单位(部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教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二) 探亲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亲假期间工资核算方式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仅限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部分由学校负担。

    3.教职工配偶是军官的,军官当年不能休探亲假的,可给教职工1次探亲假,路费(仅限普通旅客列车硬座)报销;军官已休探亲假,有特殊情况需要配偶探亲的,可给1次探亲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婚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配偶护理假

    (一)教职工休婚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和配偶护理假,按下列办法执行。

    1.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婚假15天。

    2.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延长产假至1年。

    3.哺乳假:女教职工哺乳1周岁以下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延长时间不超6个月。

    4.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5.节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6.配偶护理假:职工配偶生产后,可给予职工护理假15天。职工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7至10天的护理假。

    (二)产假和哺乳工资待遇

    1.产假期间待遇: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全额发放基本工资、省标绩效和校内绩效工资。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2.哺乳假期间待遇: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全额发放基本工资、省标绩效和校内绩效工资。

    (三)教职工休婚假、流产假、节育假配偶护理假期间,保留原有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丧假

    (一)教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一般给假3天对在外地处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路程远近,考虑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负伤所休的假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假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学校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教职工因负伤旧病复发需要病休或住院的,按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章  工

    二十四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者

    (二)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申报续假及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者

    (三)以虚假理由休假者

    (四)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攻读学位、国外进修、访学、合作交流、离岗创业期满逾期不归者,或未经批准擅自延期者

    )无故不参加单位(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社会公益活动等各类集体活动者

    )为休病假开假证明者。

    二十五 旷工期间待遇

    (一)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的教职工,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二)连续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和省绩效工资;连续旷工7-15天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累计旷工2-7天扣发当月校内绩效工资和责任绩效工资;累计旷工8-15天扣发2个月校内绩效工资和责任绩效工资;累计旷工15-30天扣发半年校内绩效工资和责任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相关事宜

第二十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由各单位(部门)考勤员将所在单位(部门)上个月的《长春工程学院出勤月报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整理汇总,并进行缺勤人员工资核算;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不准迟报、瞒报、虚报、漏报,如一旦发生,将追究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考勤员、请假当事人的责任,扣发相关人员当月校内责任绩效工资。

第二十女职工怀孕后需要保胎的,经地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需要保胎的,按病假对待。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可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第二十女职工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且症状较重的,每月可给予1-2天休息。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 教职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办法》(长工院[2001]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春工程学院所属单位(部门考勤员信息登记表》

2.《长春工程学院所属单位(部门)考勤负责人和考勤员信息汇总表》

3.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4.《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销假证明》

5.《长春工程学院所属单位(部门)出勤月报表》

6.《长春工程学院月缺勤汇总表》

 

长春工程学院

2020717

附件【XX(部门)月缺勤汇总表.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1:长春工程学院所属单位(部门)考勤员信息登记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长春工程学院所属单位(部门)考勤负责人和考勤员信息汇总表.xlsx已下载
附件【附件3: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4: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销假证明.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5:长春工程学院所属单位(部门)出勤月报表.xls已下载
附件【附件6:长春工程学院月缺勤汇总表(空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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