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4〕43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30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其单位制定特殊岗位人员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及遵章守纪方面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年度考核一般在当年年底或翌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一般在一个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不超过三个月的,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进行,分别确定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结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对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的,或受省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20%;对单位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使用优秀比例。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
(一)合格等次条件:
1.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2.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二)不合格等次条件:
1.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曾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未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三)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 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六)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年度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处分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十)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分析。绩效分析指标应当突出行业特点。
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表等方式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主要对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部门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小组综合评价被考核人的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
(四)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
(五)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七)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存档。
第六章 考核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要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录入到“吉林省人事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形成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汇总后的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事业单位考核备案统计表、事业单位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情况说明,按管理权限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审核备案,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待遇。
第七章 结果使用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待遇、聘用、奖惩、培训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具备再次竞聘该岗位的资格;
(五)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上一级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资格;
(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可参照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执行;
(七) 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除第十五条第(五)、(六)项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关于印发<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字〔2006〕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