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和工作表现,激励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吉人社联字〔2014〕43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4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2.坚持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真实准确的原则。
3.坚持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个人述职、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已聘相应岗位的全民所有制教职工及人才派遣人员。
三、考核内容和等次
(一)考核内容
以履行岗位职责为依据,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及遵章守纪方面情况。
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岗位职责约定的两类工作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二)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考核总成绩在90分以上。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考核总成绩在70分~89分之间。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考核总成绩在60分~69分之间。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考核总成绩在59分以下。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考核总成绩在90分以上。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考核总成绩在70分~89分之间。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考核总成绩在60分~69分之间。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考核总成绩在59分以下。
3.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考核总成绩在90分以上。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总成绩在70分~89分之间。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总成绩在60分~69分之间。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考核总成绩在59分以下。
四、考核标准和结果的确定
(一)考核标准
1.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按照《长春工程学院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业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学生工作辅导员按照《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工作辅导员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长春工程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党政管理人员按照《长春工程学院党政管理人员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5.工勤人员按照《长春工程学院工人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6.中层领导干部按《长春工程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方案》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的确定
考核结果由两部分组成:本单位群众评议占50%,本单位领导集体评价占50%(每项考核得分=本单位群众评议得分×50%+本单位领导评价得分×50%)。
1.本单位群众评议和本单位领导评价考核均采用上述各类人员对应的量化考核标准进行。
2.考核要对德(10分)、能(10分)、勤(10分)、绩(60分)、廉(10分)逐项进行打分。
3.最后考核评议得分=德×10%+能×10%+勤×10%+绩×60%+廉×10%
五、考核程序
1.个人述职
按照考核内容做好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述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加填《教师岗位业绩考核表》或《实验技术人员岗位业绩考核表》。
2.民主评议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各单位根据个人述职和平时工作及业绩完成情况在民主评议基础上,经考核组集体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写出评语。
3.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业绩考核工作组审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业绩成果。
4.各片考核组审核各基层考核组的考核结果,填写考核意见后上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人事处)。
5.学校党委常委会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
6.公示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公示期7天。
六、有关规定
1.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吉教师字[2014]40号)要求,将师德表现列入年度考核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及各类荣誉评选中优先考虑;同时严格师德惩处,高校教师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2.当年接收的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3.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4.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6个月(含)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5.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据学习、进修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非公派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时间不超过1年(含)的,由所在单位依据学习、进修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超过1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6.经学校同意出国(境)探亲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7.新聘用人员,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处分的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10.退养人员由原单位考核,无其他问题的,一般应确定为合格等次;停发工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含下述条款中第11条第5点)。
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
(2)对违背科学道德和诚信承诺、出现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正常工作者。
(5)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7天或离校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者。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出现重大失误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产生不良影响者。
(7)教师因教学效果不佳,班级或学生代表要求更换老师,连续两个学期仍无改进者;违反教学纪律,出现Ⅰ级教学事故者。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者。
(9)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七、考核结果使用
(一)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4.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上一级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资格;
5.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6.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其中: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生工作人员未完成基础工作任务的,发放部分岗位津贴(具体发放标准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业绩考核办法》执行。岗位业绩考核与年度考核结果两项均需扣发岗位津贴者,取高值扣发单项。
其它与校内分配相关的事宜按照《长春工程学院校内分配办法》长工院院字[2009]13号文件执行。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增加薪级工资;
2.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3.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增加薪级工资;
2.扣减绩效工资;
3.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4.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5.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发全年校内岗位津贴的50%(多预发部分从下一年度中扣回);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发全年校内岗位津贴(多预发部分从下一年度中扣回)。
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全年校内岗位津贴(多预发部分从下一年度中扣回)。
除新聘用人员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不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扣发校内津贴(非公派学习和出国人员按签订的协议扣发,病、事假按有关规定扣发)。
八、考核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人事、工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
职责:
1.指导全校教职工考核工作。
2.审核基层单位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全校教职工的考核等次。
3.受理全校教职工对考核工作的投诉和申诉。
4.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分片成立考核组。各片考核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1.各教学单位(院、部、中心)考核组。
2.党政机关考核组。
3.图书馆考核组。
4.离退休工作处考核组。
5.后勤、校医院及就业服务处考核组
6.设计研究院及印刷厂考核组
各片考核组职责:
1.指导基层考核组的考核工作。
2.审核考核结果,按比例确定本片教职工考核优秀等次。
3.负责对基层考核组考核情况汇总并上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
(三)按单位成立基层考核组。基层考核组由单位领导、党支部书记、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本单位所属教职工的考核。
1.基层考核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各级岗位的考核细则和本单位人员的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结束后,将个人考核表和单位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各片考核组。
九、意见反馈
1.考核结果由基层考核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并由被考核者签署意见。
2.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十、纪律监督
考核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的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或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春工程学院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量化考核标准》
2.《长春工程学院学生工作辅导员量化考核标准》
3.《长春工程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考核标准》
4.《长春工程学院党政管理人员量化考核标准》
5.《长春工程学院工人量化考核标准》
6.《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样表)
7.长春工程学院各级考核组织
附表: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
2.年度考核结果汇总统计表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