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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业务
2015-05-04 00:00  

 一、业务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经具有转外地就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所患疾病无法明确诊断或市内医疗机构无法治疗的,可申请到外地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二、所需材料:

1、《吉林省省直医疗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在具有转诊转院权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网上申报、打印)。

2、门诊患者提供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患者提供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以上材料加盖有效印章。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受理地点

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二楼,省医保局费用结算部9号或10号窗口。

四、受理时间

工作日(每周三、周五下午除外),请安排恰当时间办理。

五、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六、联系电话

0431-88690553

七、温馨提示

1、此项业务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网上申报。

2、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

3、可转往医疗机构: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安贞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市301医院)、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上海华东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

4、转诊转院申请经省医保局核准后,参保人医保卡封锁,不能在参保地使用。转诊转院待遇结束后,医保卡自动恢复。

5、转诊转院申请经核准后,请在核定时间内到转入医院就诊,当次申请限一次治疗,转诊转院申请未核准前在外地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如到终止时间仍需继续治疗,请于终止时间前携带住院押金票据复印件、病情介绍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局费用结算部(9号、10号窗口)办理延期登记。

       7、此次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请于次年131日前到我局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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