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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2023-09-01 15:24  

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营造尊重关心、服务贴心的人才发展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人才服务卡分为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吉享卡”和吉林省人才“吉健卡”两种,是我省各类人才享受就医、交通出行、旅游服务及相关人才政策待遇的身份识别凭证。

  第三条  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人社厅牵头负责,其他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分别落实,各提供服务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四条  申请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吉享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中确定的,并经省人社厅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域拔尖人才(D类)。

  (二)采取一事一议,经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的重大贡献人才或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人才。

  (三)经省人社厅组织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五条  申请吉林省人才“吉健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3.0版)》中确定的,并经省人社厅认定的青年后备型人才(E类)。

  (二)经省人社厅组织认定的同层次人才。

  第六条  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由符合条件的人才自愿申办,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吉享卡”申请表》或《吉林省人才“吉健卡”申请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上级人事管理部门(驻吉各中直单位、省直部门、市州人社部门)。

  (二)初审。用人单位上级人事管理部门(驻吉各中直单位、省直部门、市州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人才资格进行初审。

  (三)审定。省人社厅对申请人的各类人才资格进行审定。

  (四)制卡。审定通过后,省人社厅负责制作吉林省人才服务卡。

  (五)发放。省人社厅负责发放吉林省人才服务卡。

  第七条  持有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吉享卡”的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交通服务。本人及两名随从人员公务出差时,可在龙嘉机场和长春(南、西、北)火车站享受贵宾服务。

  (二)就医服务。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门诊楼7楼设立特需门诊区域,为本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提供一对一帮办服务,优先就诊,优先检查。

  (三)旅游服务。全省5A和4A级的国有旅游景区享受免费门票服务。

  (四)享受吉林省人才“吉健卡”服务项目。

  (五)其他服务。吉林省人才政策明确的其他优质、优惠服务。

  (六)省内各地人才政策规定可享受的人才服务。

  第八条  持有吉林省人才“吉健卡”的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就医服务。本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和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享受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

  (二)旅游服务。全省5A和4A级的国有旅游景区享受免费门票服务。

  (三)其他服务。吉林省人才政策明确的其他优质、优惠服务。

  (四)省内各地人才政策规定可享受的人才服务。

  第九条  吉林省人才服务卡需配合居民身份证件或护照使用,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条  吉林省人才服务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向省人社厅挂失,省人社厅负责补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注销其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服务和优惠: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持卡期间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违反道德规范而造成不良影响等不适宜持有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的;

  (五)吉林省人才服务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发现转借他人、造假等行为的;

  (六)年满65岁的C类人才;

  (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D、E类人才;

  (八)已调离吉林省工作的;

  (九)其他不适宜持有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吉林省人才服务卡实行动态管理。省人社厅负责吉林省人才服务卡的审定、制作、发放、补办和注销工作,以及推进吉林省人才服务卡信息化申报、数据库维护和管理工作。持卡人所在单位做好人才服务卡的申请、信息审核更新和政策宣传工作。持卡人需保证在享受各项服务时,遵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2:吉林省人才“吉健卡”申请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1: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吉享卡”申请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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