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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校级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充分发扬优秀教职工的榜样、示范和引领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荣誉体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择优遴选的原则。
(二)坚持政治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坚持将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乐于奉献,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四)业务素质精湛。知识功底扎实、业务能力过硬,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育人成效明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校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 校级荣誉是学校实施评选的荣誉,加盖学校党委或学校公章。
第五条 校级荣誉分为集体类荣誉、综合类个人荣誉、专项类个人荣誉三类。
第六条 集体类荣誉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三全育人”先进集体、优秀基层教学组织、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
1.评选范围:全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基层党支部。
2.评选周期:按上级文件要求。
3.评选名额:全校基层党组织的10%左右。
4.归口部门:党委组织部。
(二)“三全育人”先进集体
1.评选范围:各单位(部门)、党委、党支部、教研室、教学团队等。
2.评选周期:每三年一次。
3.评选名额:按照基层党组织数量的三分之一评选。
4.归口部门:党委宣传部。
(三)优秀基层教学组织
1.评选范围:全校基层教学组织。
2.评选周期:两年一次。
3.评选名额:5-10个。
4.归口部门:教务处。
(四)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1.评选范围:教学单位及科研机构。
2.评选周期:每年一次。
3.评选名额: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4.归口部门:科学研究处。
第七条 综合类个人荣誉包括感动校园人物、跬园最美教师、宝钢优秀教师提名奖。
(一)感动校园人物
1.评选范围:全体教职工。
2.评选周期:每四年一次。
3.评选名额:5-10人。
4.归口部门:党委宣传部。
(二)跬园最美教师
1.评选范围:教育教学一线的专任教师及专职学生辅导员。
2.评选周期:每三年一次。
3.评选名额:5-10人。
4.归口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宝钢优秀教师提名奖
1.评选范围:教育教学一线的专任教师。
2.评选周期:每年一次。
3.评选名额:2-3人。
4.归口部门:人事处。
第八条 专项类个人荣誉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全育人”先进个人、优秀科技工作者、三八红旗手、优秀辅导员教师、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后勤工作者。
(一)优秀共产党员
1.评选范围:组织关系隶属我校的正式党员及学校驻村干部。
2.评选周期:每五年二至三次。
3.评选名额:全校共产党员的5%左右。
4.归口部门:党委组织部。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
1.评选范围:我校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学院党委专兼职组织员和学校党务部门工作人员。
2.评选周期:每五年二至三次。
3.评选名额:全校党务工作者的10%左右。
4.归口部门:党委组织部。
(三)“三全育人”先进个人
1.评选范围:全体教职工。
2.评选周期:每三年一次。
3.评选名额:全体教职工的5%左右。
4.归口部门:党委宣传部。
(四)优秀科技工作者
1.评选范围:全体教职工。
2.评选周期:每两年一次。
3.评选名额:5-10人。
4.归口部门:科学研究处。
(五)三八红旗手
1.评选范围:女性教职工。
2.评选周期:每两年一次。
3.评选名额:10-30人。
4.归口部门:妇委会。
(六)优秀辅导员教师
1.评选范围:全体专职辅导员。
2.评选周期:每年一次。
3.评选名额:5-10人。
4.归口部门:党委学生工作部。
(七)优秀共青团干部
1.评选范围:各基层学院团委书记。
2.评选周期:每年一次。
3.评选名额:5-10人。
4.归口部门:团委。
(八)优秀后勤工作者
1.评选范围:后勤保障处及校医院工作人员。
2.评选周期:每三年一次。
3.评选名额:5-10人。
4.归口部门:后勤党委。
第九条 校级荣誉的评定:
(一)校级荣誉评定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业务归口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相应奖项评选办法和细则,明确评选标准和程序,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业务归口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评审程序,完善宣传动员、评选组织、结果公示等环节,确保过程规范有序。
(三)业务归口部门要及时发布奖项评选标准、评审程序以及评选通知,评定人选通过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教师荣誉体系的设置、评定、调整、表彰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归口部门每年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选方案并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各类荣誉归档工作,业务归口部门应在表彰决定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表彰材料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二条 荣誉增设及撤销:
(一)荣誉增设应遵循合理必要、突出导向、强化激励、严格标准的原则,由业务归口部门经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 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增设的,申请部门需在 30日内制定评审细则,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荣誉体系中有关奖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能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由业务归口单位提出撤销建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后撤销该奖项。
第十三条 遇重大专项工作、重大庆祝活动等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精神,提出相应评奖方案,经党委教师工作部审议备案,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更好地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参与性,突出优秀教职工典型示范作用,原则上同一荣誉一般不连续获得。
第十五条 各项校级荣誉的奖励形式由业务归口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评选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程序等开展推荐评选工作的;
(二)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评选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每年对获得校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集中表彰宣传,表彰时间原则上为学校年度工作会议、建党节、教师节等重要节日。
第十八条 获得校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可优先推荐参评厅局级及以上荣誉,并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纳入学校绩效考核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学校宣传平台集中展示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用榜样力量影响人、鼓舞人、引领人。
第二十条 荣誉体系评定过程全程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在表彰后出现严重违法违纪和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和奖牌,并追回其获得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全部荣誉评选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长春工程学院教职工校级荣誉称号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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