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制度
长春工程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教师本位。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鼓励教师自省自律自强。
(二)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核程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确保客观公正评价。
(三)坚持综合考评。将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将教师的日常行为纳入师德师风监督体系,进行年度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体在岗教师及外聘教师,管理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指导,党委教师工作部部署全校教职工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具体开展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基层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应由班子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系主任等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其他人员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委书记担任,成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2),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确保考核结果科学、全面、客观。
第七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主要包括政治品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五个方面。管理及其他人员师德师风考核主要包括政治品德、遵纪守法、管理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五个方面,具体标准参照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职工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与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九条 师德师风年度考核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第十条 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师德事迹突出,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职工,师德师风年度考核档次为优秀,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人员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造成不良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因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年龄、身高、语言、怀孕、户籍、国籍、婚姻状况、社会出身、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对学生实施歧视。
(九)非法传教,煽动暴力、反动情绪。
(十)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十一)考核年度内受到相关党政纪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师德师风考核评议的程序包括:个人总结、综合评议、结果公示、申诉处理、学校审定、存档。
(一)个人总结。教职工本人对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填写《长春工程学院年度师德师风档案》(附件3)对个人师德师风表现进行总结。
(二)综合评议。各基层党支部根据教职工个人总结、平时表现及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进行综合评议情况,形成初步意见。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基层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结合师德师风考核要求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最终等次,经党组织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核同意。
(三)结果公示。基层党委(党总支)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对拟作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本人意见。
(四)申诉处理。若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申诉。逾期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经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的考核结果具有终局性,被考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五)学校审定。党委教师工作部汇总审核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师德师风年度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六)存档。考核结束后,各基层单位(党总支)将《长春工程学院年度师德师风档案》(附件3)存档。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以及研究生导师聘任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以及研究生导师聘任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岗教职工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由人事处对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外聘教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再继续聘用。
第十八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定期督查各单位教职工师德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违反师德规范,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报告,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作为师德师风投诉受理部门,应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对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1.长春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长春工程学院管理及其他人员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3.长春工程学院年度师德师风档案
长春工程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 吉林省长春市宽平大路395号 师德师风问题投诉电话:0431-80578283